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地城供暖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04执保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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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保656号案件名称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地城供暖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地城供暖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地城热力有限公司、王成敏、李艳、王志奇、抚顺市顺联管业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404执保656号XX银行:关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地城供暖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地城热力有限公司、王成敏、李艳、王志奇、抚顺市顺联管业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详见民事裁定书。审判长 张耀光书记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本院地址: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16号邮编:113001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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