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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月贵、蒋延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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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402号
  • 案件名称

    曹月贵、蒋延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曹月贵;蒋延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曹月贵,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石门镇高哨社区雷家沟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蒋延成,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劳山乡丰足村民委员会曹凡峪村民小组村民,现住甘泉县阳光花园小区。本院在执行曹月贵与蒋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蒋延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延成支付申请执行人曹月贵借款本息共计21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30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约定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支付10000元,最迟每季度支付30000元,直到案件款付完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瑶书 记 员 刘阳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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