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月贵、蒋延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4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402号案件名称
曹月贵、蒋延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曹月贵;蒋延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曹月贵,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石门镇高哨社区雷家沟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蒋延成,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劳山乡丰足村民委员会曹凡峪村民小组村民,现住甘泉县阳光花园小区。本院在执行曹月贵与蒋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蒋延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延成支付申请执行人曹月贵借款本息共计21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30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约定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支付10000元,最迟每季度支付30000元,直到案件款付完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瑶书 记 员 刘阳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