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金富、叶卫岗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3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389号
  • 案件名称

    王金富、叶卫岗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金富;叶卫岗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389号被执行人:王金富,男,汉族,1949年4月27日生,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前吴家湾村,居民。被执行人:叶卫岗,男,汉族,1975年3月7日生,住清涧县店则沟镇巡检司村,居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金富、叶卫岗诈骗罪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陕0830刑初14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金富、叶卫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直接送达向被执行人王金富、叶卫岗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王金富、叶卫岗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金富、叶卫岗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金富、叶卫岗、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王金富、叶卫岗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金富、叶卫岗名下暂无当即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王金富、叶卫岗无当即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审判员  崔亚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