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银姬、孙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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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308号案件名称
崔银姬、孙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崔银姬;孙鹏;许文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308号申请执行人:崔银姬,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孙鹏,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许文思,女,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崔银姬与被执行人孙鹏、许文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银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吉2401民初328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鹏、许文思负担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许文思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崔银姬。因被执行人孙鹏、许文思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银姬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崔银姬申请强制执行的本院(2020)吉2401民初3287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孙鹏、许文思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的部分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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