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太国、钱勋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15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1513号案件名称
李太国、钱勋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太国;钱勋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1513号原告:李太国,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太成,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钱勋国,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原告李太国与被告钱勋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李太国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太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李太国负担。审判长 杨前国审判员 高 控审判员 韩运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欣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展故意伤害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510号 下一篇 王槐阳与常家兴、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4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