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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太国、钱勋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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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1513号
  • 案件名称

    李太国、钱勋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罗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太国;钱勋国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1513号原告:李太国,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太成,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钱勋国,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原告李太国与被告钱勋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李太国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太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李太国负担。审判长  杨前国审判员  高 控审判员  韩运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欣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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