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韩洁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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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恢881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韩洁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韩洁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恢88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39号901-911、607-611。负责人:王丹,总经理。被执行人:韩洁,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韩洁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80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韩洁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津南区侧,泽山路与鄱阳路之间津铁惠苑11号楼1-703以及北辰区京津路与龙州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4-705有房产,本院均已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已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因未查找到车辆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待找到车辆下落之后,再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财产查询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元 晶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仝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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