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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2民初2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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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初2851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2民初2851号原告:王某1,男,201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学生,住彰武县。法定代理人:褚某(王某1母亲),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彰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海,哈尔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查:王某2与褚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5年12月4日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王某1系二人婚生子,跟随褚某生活,现上小学。2021年7月21日,王某1不慎摔倒,到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阜新矿总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骨折,住院2天。王某1出院后,医疗费收据原件交给合作医疗部门用于报销,现正在审核中,暂不能确定报销数额,故具体损失不能确定。本院认为,王某1因意外受伤住院,医疗费正在报销审核中,未结算完毕,暂无法确定损失数额,原告王某1不能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对已经立案受理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某1。审判员  王吉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 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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