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2民初2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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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初2851号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2民初2851号原告:王某1,男,201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学生,住彰武县。法定代理人:褚某(王某1母亲),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彰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海,哈尔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查:王某2与褚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5年12月4日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王某1系二人婚生子,跟随褚某生活,现上小学。2021年7月21日,王某1不慎摔倒,到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阜新矿总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骨折,住院2天。王某1出院后,医疗费收据原件交给合作医疗部门用于报销,现正在审核中,暂不能确定报销数额,故具体损失不能确定。本院认为,王某1因意外受伤住院,医疗费正在报销审核中,未结算完毕,暂无法确定损失数额,原告王某1不能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对已经立案受理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某1。审判员 王吉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 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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