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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辽宁神力保健饮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1执1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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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01执1400号
  • 案件名称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辽宁神力保健饮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辽宁神力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李景伟;赵莉莉;任佰锋;王宇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1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92号。负责人:姚瑶,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辽宁神力保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法定代表人:金文一,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景伟,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被执行人:赵莉莉,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被执行人:任佰锋,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被执行人:王宇,女,1977年12月23日,满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申请执行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辽宁神力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李景伟、赵莉莉、任佰锋、王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一、辽宁神力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偿还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996,586.27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5日,欠利息34,659,899.04元,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垫款全部清偿之日,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按日以垫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利息);二、辽宁神力保健饮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有权就李景伟、赵莉莉提供的抵押物(本房他证南芬区字第××号项下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阜银沈分授信字[2014]第(0201029)号抵押1)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判令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有权就任佰锋、王宇提供的抵押物(本房他证明山区字第××号项下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阜银沈分授信字[2014]第(0201029)号抵押2)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神力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责令其如逾期不履行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向被执行人李景伟、赵莉莉、任佰锋、王宇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各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判决义务,亦未报告财产。后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被执行人李景伟、赵莉莉、任佰锋、王宇分别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区××路××层××房产及辽宁省××山区××栋1门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上述拍卖财产,即以拍卖财产抵债,本院已送达抵债执行裁定书。后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辽宁神力保健饮品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辽宁神力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17台,进行了在先查封。除上述车辆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辽宁神力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名下存在银行存款、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信息。申请执行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辽宁神力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暂不申请处置,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查询反馈汇总表;不动产、车辆查询、查封证明;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是通过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辽0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经本院查询的情况,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了在先查封。因无法确定车辆所在位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车辆暂不处置。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辽宁神力保健饮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1执14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辽宁神力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长  魏星星执行员  訾丽静执行员  孟庆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 涛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第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四)实现的债权情况;(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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