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侯勉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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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76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侯勉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侯勉忠;刘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北大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男,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侯勉忠,男,生于1984年12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被执行人:刘虎,男,生于1975年10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侯勉忠、刘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陕0726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侯勉忠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借款99999.97元及截止2021年4月6日之前的利息7532.16元,计107532.13元,刘虎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侯勉忠、刘虎承担。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刘虎银行存款5645.38元,后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侯勉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侯勉忠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最低偿还3000元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处,最迟3个月给付一次直至全部清偿完毕止;2.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侯勉忠、刘虎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侯勉忠主动交纳了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当庭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7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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