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勇与郑传恩,张雷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0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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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0659号案件名称
刘正勇与郑传恩,张雷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正勇;郑传恩;张雷;吴明华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0659号 原告:刘正勇,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杰,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娇,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传恩,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雷,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吴明华,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刘正勇与被告郑传恩、张雷、吴明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正勇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勇撤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原告刘正勇负担。 审 判 员 胡可萍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 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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