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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勇与郑传恩,张雷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0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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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0659号
  • 案件名称

    刘正勇与郑传恩,张雷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正勇;郑传恩;张雷;吴明华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0659号 原告:刘正勇,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杰,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娇,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传恩,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雷,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吴明华,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刘正勇与被告郑传恩、张雷、吴明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正勇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勇撤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原告刘正勇负担。  审  判  员    胡可萍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  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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