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工布九、李录曼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22执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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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执272号案件名称
李工布九、李录曼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卓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工布九;李录曼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2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李工布九,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被执行人:李录曼草,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合作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工布九与被执行人李录曼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8日向李录曼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李录曼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7日李录曼草履行案款20000元,2021年5月3日,李工布九领走案款20000元,2021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对此案件进行了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一、李录曼草于每月30日前向李工布九支付1500元,直至剩余案款99890.86元支付完毕为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李工布九与被执行人李录曼草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因此该案可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3022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荣审判员 杨 彪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奚鸿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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