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赵城镇康达联盟综合批发部、临汾燚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8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815号案件名称
洪洞县赵城镇康达联盟综合批发部、临汾燚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洪洞县赵城镇康达联盟综合批发部;临汾燚阳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815号申请执行人:洪洞县赵城镇康达联盟综合批发部。法定代表人:张强。被执行人:临汾燚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双红。本院在执行洪洞县赵城镇康达联盟综合批发部与临汾燚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临汾燚阳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汾燚阳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88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燚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席成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京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7233号 下一篇 李工布九、李录曼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22执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