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某某、周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8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830号
  • 案件名称

    冯某某、周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冯某某;周某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张掖市甘州区居民。申请人:周某某,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甘0725民特7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021年9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名下无登记车辆,名下无可以划扣的保险、证券;3.2021年4月,本院向山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4.2021年8月,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5.2021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5000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案件款15000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毛 炬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 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