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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翼典当有限公司、陈伟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778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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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778号之六
  • 案件名称

    吉林华翼典当有限公司、陈伟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华翼典当有限公司;陈伟;杨馥秀
  • 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5执77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吉林华翼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新星宇和煦1栋门市101室。法定代表人:王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楚皓,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伟,住长春净月区。被执行人:杨馥秀,住长春净月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华翼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杨馥秀典当纠纷一案,本院(2021)吉0105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伟、杨馥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华翼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典当本金3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34000元、典当费用、案件受理费3994元、保全费292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陈伟名下吉ARV555号奥迪牌车辆,经变价处理得执行款339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杨馥秀名下吉A13QX8号戴纳肯宗裁牌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3年6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3.查明被执行人陈伟购买的由吉林省钜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甲三路以东、丙四十九路以北钜城国际商业综合体·钜城华億广场(D2、D3地块)1、2、3、4、5号楼1658号、丘地号7-6/472-17(1658)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屋(2024年9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4.查明被执行人陈伟购买的由吉林省钜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甲三路以东、丙四十九路以北钜城国际商业综合体·钜城华億广场(D2、D3地块)1、2、3、4、5号楼1758号、丘地号7-6/472-17(1758)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屋(2024年9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5.查明被执行人陈伟购买的由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净月开发区规划甲一路净月·上城一期32幢1单元101号、丘地号3-76/782-3(101)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屋(2024年6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6.查明被执行人杨馥秀名下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基隆路万嘉花园B28幢108号、权利证号: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766947号、丘地号6-30/27-2-17(108)、建筑面积228.28平方米房屋,该房屋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无益拍卖可能,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处置该房屋,本院已查封该房屋(2024年9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7.查明被执行人杨馥秀名下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基隆路万嘉花园B28幢109号、权利证号: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765496号、丘地号6-30/27-2-17(109)、建筑面积276.18平方米房屋,该房屋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无益拍卖可能,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处置该房屋,本院已查封该房屋(2024年9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8.查明被执行人杨馥秀名下坐落于长春净月开发区丁二十二路南远洋·戛纳小镇B区G7[幢]1003号、权利证号(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874237号、丘地号3-76/771-20(1003)、建筑面积135.76平方米房屋,该房屋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无益拍卖可能,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处置该房屋,本院已查封该房屋(2024年2月1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39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典当本金31387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典当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0.3%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34000元、典当费用、案件受理费3994元、保全费292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可处置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玉成审判员  闫洪义审判员  宋东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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