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学国、杨飒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3民初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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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2368号案件名称
范学国、杨飒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范学国;杨飒飒;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23民初2368号原告:洋县XX社。法定代表人:王龙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小娟,该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骆卫卫,该社工作人员。被告:杨飒飒,女,汉族,生于1984年4月16日,住洋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范学国,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日,住洋县,身份证号:510XXXXXXXXXXXXXXX。原告洋县XX社与被告杨飒飒、范学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骆卫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飒飒、范学国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洋县XX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杨飒飒、范学国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杨飒飒、范学国于2018年1月18日以资金周转为用途与原告签订一份《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于2020年1月17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偿还。被告杨飒飒、范学国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被告杨飒飒、范学国与原告洋县XX社签订了30000元的借款合同,约定期限2年,即2018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月利率6.336‰,按季度清息,逾期在原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40%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杨飒飒履行了放款义务。后该笔借款到期,二被告未偿还。查明,该笔借款利息清偿至2020年6月22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飒飒、范学国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应当按照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该笔借款已到期,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飒飒、范学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洋县XX社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2020年6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以上借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 323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艳云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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