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华、韩远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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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1624号案件名称
李天华、韩远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天华;韩远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华,男,1977年11月0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韩远扬,男,1979年02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华与被执行人韩远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天华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1624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士和审 判 员 滕建平审 判 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子琦书 记 员 张美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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