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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栓奇、王广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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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860号
  • 案件名称

    罗栓奇、王广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罗栓奇;王广升;罗竹菊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860号原告:罗竹菊,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原告:王广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    被告:罗拴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红,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竹菊、王广升与被告罗拴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竹菊、王广升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竹菊、王广升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竹菊、王广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罗竹菊、王广升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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