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栓奇、王广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8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860号案件名称
罗栓奇、王广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栓奇;王广升;罗竹菊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860号原告:罗竹菊,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原告:王广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 被告:罗拴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红,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竹菊、王广升与被告罗拴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竹菊、王广升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竹菊、王广升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竹菊、王广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罗竹菊、王广升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云华、刘峰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48号之一 下一篇 朱国君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22执恢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