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华、刘峰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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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4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云华、刘峰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云华;刘峰岭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云华,男性,1968年05月1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刘峰岭,男性,1980年07月2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王云华与刘峰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峰岭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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