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贵刚、长春若石中医养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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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26号案件名称
朱贵刚、长春若石中医养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朱贵刚;长春若石中医养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26号申请执行人朱贵刚,男,住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长春若石中医养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建设街898号。法定代表人张素兰。关于申请执行人朱贵刚与被执行人长春若石中医养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仲裁字[2009]第142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内容: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8871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8,7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仲裁字[2009]第14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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