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宏嘉钢结构有限公司、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2执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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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1829号案件名称
平湖市宏嘉钢结构有限公司、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平湖市宏嘉钢结构有限公司;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2执1829号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宏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圩村池浜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329925973X。 法定代表人:周欢。 被执行人: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章桥村曹胜公路南侧(平湖市金鹏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3501345781。 法定代表人:彭林健。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宏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2民特7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宏嘉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付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宏嘉钢结构有限公司款项286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已关停。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2860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执行费329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彭林健采取罚款1000元,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宏嘉钢结构有限公司,并询问是否申请对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破产。 综上,被执行人平湖市鑫喆板箱包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18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洪潮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陆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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