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吕进利、吝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恢2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恢251号
  • 案件名称

    吕进利、吝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吕进利;吝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恢251号 申请执行人吝莎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0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吝莎要求被执行人吕某某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3月12日至还款之日止);案件执行费150元及执行费12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首次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于2020年12月7日以终结该次执行结案。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为由,于2021年9月7日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吕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吝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吕某某给付吝莎17000元),申请执行人吝莎放弃下余部分执行。本案执行费127元被执行人吕某某在首次执行中已向本院缴纳。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本院(2020)陕050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恢2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2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