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尤海春、郇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恢1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恢133号
  • 案件名称

    尤海春、郇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尤海春;郇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恢133号郇蒙、尤海春:申请执行人郇蒙与被执行人尤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5)阎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尤海春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郇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尤海春给付案款75838元,并承担执行费103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海春已履行全部案款,现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郇蒙,执行费1037元已缴纳,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郇蒙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恢1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