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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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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执1367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明村镇前楼村田新路西侧。经营者:郑见志。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3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350元,执行费50元至法院指定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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