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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玉、柳圣官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4执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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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495号
  • 案件名称

    张美玉、柳圣官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美玉;柳圣官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4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张美玉,男,1972年10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委托代理人:夏文竹,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柳圣官,男,1982年5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美玉与被执行人柳圣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柳圣官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4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张美玉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8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柳圣官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柳圣官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21年9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柳圣官传唤到庭,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限定执行期限。后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柳圣官于2021年9月23日将本案执行款项7850元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2021年9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美玉委托代理人夏文竹办理了执行款7800元领取手续,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美玉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美玉与被执行人柳圣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 判 员 李社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慧婷书 记 员 唐旻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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