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曹忠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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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256号案件名称
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曹忠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曹忠杰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256号原告: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住址: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马德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该公司职工。被告:曹忠杰,男,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忠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陆丽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青青书 记 员 汪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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