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峰、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4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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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441号案件名称
陈雪峰、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雪峰;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4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峰,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艳华街10-1号。法定代表人:蒋玉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思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雪峰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诚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雪峰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由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并作出(2021)辽0106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现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中第二项判决上诉人按照年利率24%继续偿还利息是错误的。2020年8月20日以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明确最高利息计算不得高于LPR的四倍即年利息不得高于15.4%。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查清事实,正确使用法律,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判决中的第二项,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融诚小贷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融诚小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陈雪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陈雪峰偿还融诚小贷公司借款利息(从2018年10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陈雪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融诚小贷公司与陈雪峰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陈雪峰向融诚小贷公司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月利率2%。当日融诚小贷公司将该笔借款借与陈雪峰,陈雪峰向融诚小贷公司出具收条。后陈雪峰未按期还款,且自2018年10月17日开始拖欠利息。2019年5月27日,融诚小贷公司、陈雪峰签订还款协议,确认陈雪峰自2018年10月17日开始欠息,截止至2019年5月16日,陈雪峰尚欠融诚小贷公司本金利息合计114000元。后陈雪峰未按还款协议约定还款,融诚小贷公司、陈雪峰于2020年3月25日再次达成还款协议一份,确认截止至2020年3月25日,陈雪峰尚欠融诚小贷公司本金100000元,利息34600元,陈雪峰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员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所欠利息。如果陈雪峰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偿还欠款并产生逾期,融诚小贷公司既有权要求陈雪峰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2%/月)及违约条款执行,一次性给付所有欠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同时,融诚小贷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该协议签订后,陈雪峰仍未还款。另查明,2011年5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出辽金办复[2011]317号文件,同意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核准《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核准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和银行资金融入业务。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省、市政府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省、市政府金融办抄送有关报表和资料。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融诚小贷公司主张陈雪峰向其借款10万元,并提供了借款合同、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加以证明,陈雪峰亦认可借款事实,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成立10万元借款法律关系予以确认。关于融诚小贷公司主张的借款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现融诚小贷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辽宁省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可以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故融诚小贷公司主张的利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利息的限制。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期利率为月2%,故陈雪峰应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7日向融诚小贷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雪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陈雪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1元,由被告陈雪峰承担(原告已经垫付,被告直接支付原告)。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逾期借款利息标准认定问题。本案中,陈雪峰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不能如期还款时两次与被上诉人融诚小贷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并将利息转化为本金,转化的利息是以原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24%的标准计算的数额。上访当事人达成的最后一次还款协议约定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年24%。被上诉人融诚小贷公司属于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陈雪峰按照约定的年24%标准计算逾期借款利息并不过高,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陈雪峰按照年24%标准计算逾期借款利息,并无不当。陈雪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陈雪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65元,由上诉人陈雪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朱闻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金慧光书 记 员 白欣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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