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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奇、杜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2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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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2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郭国奇、杜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郭国奇;杜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国奇,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乌什县。被执行人:杜敏,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诈骗犯罪,现羁押于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本院2021年4月2日作出(2020)湘1382刑初5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国奇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国奇与被执行人杜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郭国奇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杜敏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8月5日、8月7日、9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杜敏其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2021年8月5日进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杜敏的名下没有不动产;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杜敏名下的公积金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杜敏名下没有住房公积金。2021年9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杜敏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杜敏因犯诈骗罪现在在监狱服刑,亦无履行能力。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杜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郭国奇,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杜敏正在监狱服刑,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7.93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永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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