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利华、张建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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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386号案件名称
滕利华、张建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滕利华;张建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滕利华,女,1978年8月14日生,住辰溪县。被执行人:张建红,女,1973年10月30日生,住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利华与被执行人张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滕利华与被执行人张建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伯高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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