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滕利华、张建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386号
  • 案件名称

    滕利华、张建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滕利华;张建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滕利华,女,1978年8月14日生,住辰溪县。被执行人:张建红,女,1973年10月30日生,住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利华与被执行人张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滕利华与被执行人张建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伯高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