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瑞瑞、李美珍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异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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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异210号案件名称
温瑞瑞、李美珍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温瑞瑞;李美珍;郭计怀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异21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温瑞瑞,女,1985年10月。申请执行人:李美珍,女,1977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计怀,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美珍与被执行人温瑞瑞、郭计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陕0881执20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温瑞瑞购买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御融公馆5号楼1701室房产一套及其装修附着物,被执行人温瑞瑞以本院网络询价报告确定的价格过低,应当依法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该房屋价格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温瑞瑞称,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委托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其购买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御融公馆5号楼1701室房产一套及其装修附着物进行网络询价,询价报告确定参考价分别为1533334元、1460515元、1261802元,其认为本院网络询价报告确定的价格过低,请求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该房屋价格。异议人温瑞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佐证:(2021)陕0881执20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网络询价报告三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美珍与被执行人温瑞瑞、郭计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陕0881执20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温瑞瑞购买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御融公馆5号楼1701室房产一套及其装修附着物,本院依法委托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网络询价,当日平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确定上述房屋参考价分别为1533334元、1460515元、1261802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中,首先本院通过网络询价的方式确定案涉房屋参考价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异议人所称网络询价报告确定的价格过低之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网络询价报告确定的价格仅是拍卖的参照价值,并不能决定房屋的实际拍卖价值。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温瑞瑞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强唤霞审 判 员 王孝华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晓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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