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林、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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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415号案件名称
周林、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林;张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415号申请执行人:周林,男,汉族,1957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21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周林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按实计算);2、申请执行人垫交的案件受理费28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川1521执24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从2021年6月22日起,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并经核实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五、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1521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蒂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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