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安成、汉中市君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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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660号案件名称
冯安成、汉中市君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冯安成;汉中市君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冯安成,男,生于1966年4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市君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仁君,公司执行董事。冯安成与汉中市君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汉中市君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安成工资、垫支款及其他费用合计333322.2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3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汉中市君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安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君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其未实际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汉中市君杰工程有限公司现未实际经营;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汉中市君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税务、保险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汉中市君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冯安成,冯安成表示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并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冯安成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应予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03执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华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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