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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理、肖湘杰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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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38号
  • 案件名称

    聂理、肖湘杰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聂理;肖湘杰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聂理,男,1984年2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肖湘杰,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聂理与被执行人肖湘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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