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理、肖湘杰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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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38号案件名称
聂理、肖湘杰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聂理;肖湘杰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聂理,男,1984年2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肖湘杰,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聂理与被执行人肖湘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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