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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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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447号
  • 案件名称

    刘磊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磊磊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447号被执行人:刘磊磊,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磊磊罚金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30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磊磊缴纳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直接向被执行人刘磊磊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刘磊磊未缴纳罚金。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磊磊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磊磊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刘磊磊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因被执行人刘磊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磊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磊磊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节的财产,或查封物适宜处置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白必胜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文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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