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海琴、刘东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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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14号案件名称
邹海琴、刘东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邹海琴;刘东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1914号邹海琴、刘东海:邹海琴诉刘东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东海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海琴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东海现已履行了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偿还借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故申请人基于(2021)陕09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所主张的权利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21)陕0902执1914号案件现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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