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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意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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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822号
  • 案件名称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意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意辉;谭妮燕;湖南衡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82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邓来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丽丽,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臣君,男,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意辉,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大安乡芳园村高头组。被执行人:谭妮燕,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晓霞街33号10栋1203室。被执行人:湖南衡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李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衡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谭妮燕、李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7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衡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谭妮燕、李意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网络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意辉银行存款456650元,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债务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本次偿还申请人450000元,本次执行费6650元,合计456650元。申请人同意并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湘0407执82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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