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睿宁木业有限公司、金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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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574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睿宁木业有限公司、金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睿宁木业有限公司;金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睿宁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磊,男,199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睿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睿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磊达成和解,且需长期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2执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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