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轩、盖丽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5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589号案件名称
刘轩、盖丽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轩;盖丽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刘轩,男,2014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法定代理人刘新宇,男,1991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盖丽,女,1990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刘轩申请执行盖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17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轩以被执行人盖丽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5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思婷、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6480号 下一篇 吉林省睿宁木业有限公司、金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