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思婷、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6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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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480号案件名称
曹思婷、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思婷;赵亚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5民初6480号原告:曹思婷。被告:赵亚军。原告曹思婷诉被告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思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亚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曹思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偿还人民币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从借款之日起,从未向原告还付过50000元借款,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付,无奈之下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亚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和证据。本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3月7日被告赵亚军向原告曹思婷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未约定还款利息及还款期限,由被告赵亚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金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亚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所致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曹思婷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被告赵亚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晓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宇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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