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纪武、杨亚萍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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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102号案件名称
李纪武、杨亚萍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纪武;杨亚萍;吕洋祖;郭选民;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102号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XX路XX大厦XX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20。被申请保全人:李纪武,男,1958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新华东路印刷厂内独院。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803080038。被申请保全人:杨某某,女,1962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新华东路印刷厂内独院。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210010020。被申请保全人:吕某某,男,1953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军民南路检察院小区新北楼东单元3楼西户。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304010035。被申请保全人:郭选民,女,1954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军民南路检察院小区新北楼东单元3楼西户。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403150025。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李纪武、杨某某、吕某某、郭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8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纪武、杨某某、吕某某、郭选民四人的银行存款中共计55270.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被申请保全人郭选民账户有足额银行存款,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保全人郭选民在华县XX社XX社XX号为2604中的55270.4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55270.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10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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