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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安大路支行、吉林省华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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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51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安大路支行、吉林省华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安大路支行;吉林省华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恒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5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安大路支行,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临河街108号。被执行人吉林省恒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正阳街8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安大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恒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证一案,吉林省公证处作出的(2000)吉省证字第15023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证处作出的(2000)吉省证字第15023号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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