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卢姗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794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卢姗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卢姗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118号院1号楼3层2301-8室。 法定代表人:韩亮。 被执行人:卢姗姗,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姗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Z0036377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79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曜 审判员金峰 审判员盛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王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