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梅、贾某应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8民初191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8民初191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某梅、贾某应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某梅;贾某应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8民初1915号之一原告:杨某梅,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被告:贾某应,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松江国际。原告杨某梅与被告贾某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杨某梅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收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梅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麻心月审 判 员 龙炳书人民陪审员 杨桂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赵 香书 记 员 龙 蕾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易杰、张立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138号之二 下一篇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卢姗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