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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梅、贾某应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8民初19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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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8民初19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某梅、贾某应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梅;贾某应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8民初1915号之一原告:杨某梅,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被告:贾某应,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松江国际。原告杨某梅与被告贾某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杨某梅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收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梅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麻心月审 判 员  龙炳书人民陪审员  杨桂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赵 香书 记 员  龙 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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