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川格兰德机床有限公司、泾河新城博汇物资经营部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7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775号案件名称
陕西秦川格兰德机床有限公司、泾河新城博汇物资经营部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秦川格兰德机床有限公司;泾河新城博汇物资经营部案件缘由
票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775号原告:泾河新城博汇物资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2MA6TG98N57。 经营者:赵萍,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6日,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陕西秦川格兰德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37980330K。 法定代表人:柏民绪。本院在审理泾河新城博汇物资经营部与陕西秦川格兰德机床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泾河新城博汇物资经营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河新城博汇物资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泾河新城博汇物资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冯勤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 官助 理 胡冰霜 书 记 员 申元春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某某、邓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24号 下一篇 易杰、张立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138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