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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邓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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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524号
  • 案件名称

    肖某某、邓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肖某某;邓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邓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邓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某某的银行存款256212.87元(含申请执行费3687.8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56212.87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见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子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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