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邓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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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524号案件名称
肖某某、邓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肖某某;邓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邓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邓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某某的银行存款256212.87元(含申请执行费3687.8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56212.87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见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子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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