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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贺某某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2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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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2939号
  • 案件名称

    王某、贺某某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贺某某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2939号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缴纳罚金8000元、由被执行人贺某某缴纳罚金2000元,但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贺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贺某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王某、贺某某互联网金融无存款,名下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贺某某银行有存款。3.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贺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元并上缴国库。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在吴忠市利通区户籍所在地的生产生活及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在该村无收入及财产线索。6.本院通过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王某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贺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被执行人王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层报院长批准终结本案对于被执行人王某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盛志海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怀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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