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银宝、拓军强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9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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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959-1号案件名称
张银宝、拓军强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银宝;拓军强;王芳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0民初959-1号原告:王**,女, 1960 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XX镇XX村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XXXXXXXXXXXXXX0828.被告:拓军强,男, 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XX镇XX村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银宝,女, 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XX镇XX村人,居民身份证:612XXXXXXXXXXXXXXX。系拓军强之妻。被告:拓学强,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子洲县XX镇XX村。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与被告拓军强、张银宝、拓学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原告王**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 判 长 苏 玲人民陪审员 惠茂林人民陪审员 黄巨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院印)书 记 员 董国强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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