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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宝、拓军强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9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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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959-1号
  • 案件名称

    张银宝、拓军强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银宝;拓军强;王芳
  • 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0民初959-1号原告:王**,女, 1960 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XX镇XX村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XXXXXXXXXXXXXX0828.被告:拓军强,男, 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XX镇XX村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银宝,女, 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XX镇XX村人,居民身份证:612XXXXXXXXXXXXXXX。系拓军强之妻。被告:拓学强,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子洲县XX镇XX村。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与被告拓军强、张银宝、拓学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原告王**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  判  长     苏  玲人民陪审员     惠茂林人民陪审员     黄巨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院印)书  记  员     董国强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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