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恩玲与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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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1638号案件名称
张恩玲与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旭;张恩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1638号 原告:张恩玲,女,1995年1月5日出生,户籍地新疆石河子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周旭,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原告张恩玲与被告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恩玲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恩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张恩玲负担。 审 判 员 陈 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静 书 记 员 李 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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