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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勇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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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刑更440号
  • 案件名称

    孙勇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孙勇
  • 案件缘由

    贪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刑更440号罪犯孙勇,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营口市人,原大石桥市,捕前住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于辽宁省营口监狱第七监区服刑。2018年12月29日,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882刑初4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勇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营口监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营口监狱报请意见认为,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服法,认识犯罪的危害。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劳动中服从管理,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违纪行为发生。获得表扬四次、300分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孙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营口市石佛地区检察院检察员贾某、王某出庭履行职务,营口监狱刑罚执行处工作人员李某、万某到庭参与诉讼,罪犯孙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结果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书面意见: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无违规违纪行为,获得表扬四次、折抵300分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红审 判 员 刘剑勇审 判 员 狄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丽敏书 记 员 韩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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