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奎、彭万军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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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970号案件名称
陈正奎、彭万军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正奎;彭万军;张建云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奎,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彭万军,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张建云,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正奎与被执行人彭万军、张建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万军、张建云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湘0422民初20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相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南县管理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申请人陈正奎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万军、张建云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正奎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彭万军、张建云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立明审 判 员 王一国审 判 员 杨孝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谭建宇书 记 员 陈慧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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