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贾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304民初11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304民初1125号案件名称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贾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贾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04民初1125号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72号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8C3GC8A。负责人:张雨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迪,该公司初级管家。被告:贾铮,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告贾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学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申芮、光影炫游(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11053号 下一篇 北京建投嘉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8018号之一